107年民生家商至本家工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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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禁止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例外允許之規定者,亦須依法事前揭露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