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老志工考核與退場機制
為落實志工考核機制,於每年12月由各隊(組)志工委員及工作人員,依志工出勤情形、服務態度、志工倫理等概況進行考核,以利志工之續聘事宜。
本家志願服務隊組織要點第11條規定,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凡除名之處分應經委員會通過後行之,受除名之志工於知悉除名後,得於十五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 違反本家相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 違反本隊組織要點,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 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家及本隊名譽者。
- 未經請假而無故不參與服務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 請假不參與服務工作連續兩年以上者。
更新日期:109-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