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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1. 同意須知
  2. 租借時間選擇
  3. 租借資料填寫
  4. 確認申請資料
  5. 完成借用

一、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有效利用各場地設施,提供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利用單位或利用人)舉辦各項活動,並妥善維護本家各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供利用場地:
場地名稱 建議最大使用人數 位      置 不動產標示 面積
禮    堂 120人 大禮堂 屏東市瑞光段0820-0000地號
屏東市瑞光段01793-008建號
524㎡
多媒體室 120人 頤養大樓B1 屏東市瑞光段0820-0000地號
屏東市瑞光段01793-013建號
201㎡
三、場地利用用途,以政令宣導、公益慈善、藝文及社教活動為限,但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場地利用,最遲應於利用前14日(不含利用當日)以公文書、網路申請等方式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應載明利用場地、活動名稱、活動時間及內容),向本家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經核准利用者,應依收費標準至遲於利用前三個工作日(不含利用當日)至行政室繳交全部費用,逾期未繳者,本家得取消利用許可。
五、場地提供利用後,本家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利用時,得於活動前三個工作日(不含利用當日)通知申請利用單位取消利用或變更利用日期,如為取消利用者,其所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六、本家提供利用之場地,利用單位應依該場地所限用之用途利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並應遵守有關法令及利用規定。
七、場地辦妥提供利用手續後,如因故無法如期利用,應於三日前(不含利用當日)以書面通知本家取消,其所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者,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八、場地利用費標準如下:
每4小時為一計算單位,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算       (元)
收費項目
場地名稱
場地費 水電費 冷氣費 單槍
投影機
例假日加收
場地管理費
禮堂、
多媒體室
300 600 1,600 500 1000

九、經專案簽准與本家合辦活動者,利用費得打5折。
十、利用規定:
(一)場地利用時間,分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2時段。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家同意者,得延長之。
(二)會場佈置等事項應由利用單位自行處理,必要時得請本家協助。
(三)出席人員車輛應配合本家規定停放。平日因汽車停車格有限,不提供汽車停車。
(四)利用單位應派員於門口引導出席人員至活動地點。
(五)為維護本家資訊安全,本家不提供網路,請利用單位自行準備網路熱點。
(六)各場地原有固定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如需另行佈置或接配加裝電器時,應事先徵得本家同意,並會同本家行政室辦理,以策安全。
(七)利用單位應自行負責維持會場秩序,及內外安全,非經本家許可不得至院民(生)住宿區內走動參觀,並接受本家監督;對於公務設備,需加愛護,如有損壞門窗或各種器材設備時,應負責賠償,其賠償金額,以市價計算之。
(八)利用單位於利用完畢後,應負責將場地恢復原狀,並不得任意張貼紙條標語。
(九)場地內嚴禁吸煙、嚼食檳榔;多媒體室內除白開水外,不得攜帶任何食物。利用結束後,利用單位應自行清除垃圾、廚餘、回收物。
(十)利用場地如發生空襲、震災、火災等意外事件時,應由利用單位負責指導場內人員採取安全疏散避難措施。
(十一)申請利用單位或利用人辦妥申請手續即視為同意本規則,不得異議。倘違反規定,爾後不予利用。
十一、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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