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2
人民陳情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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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家受理人民陳情案件,除檢舉政風貪瀆及依請願法、訴願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已有規定應依其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家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一般民眾對於本家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行政權益之維護,以下式向本家提出之具體陳述:
1、書面陳情:包含函轉公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
2、言詞陳情:包含電話或面談等。
四、人民陳情案件應具明陳情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聯絡電話、住址、傳真或電子郵件及具體陳述事項等相關資料,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家除予登記備查外,可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是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地址係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五、人民陳情管道:
1、郵遞信箱:屏東市瑞光里香揚巷1號
2、首長信箱:設置於大門口入口處
3、陳情專線:08-7223434 08-7223434 免費 轉220
4、電子郵件信箱:s20@srsch.mohw.gov.tw
5、受理面談單位:行政室(本家行政大樓一樓)
六、書面陳情如函轉公文、信函、傳真等案件,由收發人員以正式公文掛號登錄,於函件加蓋「人民陳情案件」戳計由秘書分文後,先交行政室研考編號列管,並影印乙份為為管制考核依據,再交業務承辦人員依限期辦理。
七、電子郵件之受理由行政室專人每日定時查收郵件,對於陳情案件,應先行簡復受理,並列印郵件送交收發人員辦理收文登記列管。
八、電話口述或面談之言詞陳情,應由行政室受理,填寫「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之閱覽(面談之陳情應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送交收發人員辦理收文登記列管。
九、業務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辦理。除填具「陳情案件處理經過報告表」,併同陳情文件等相關資料,依公文處理程序逐級陳核後,迅速以公文函復(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回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單位。
十、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如係本家業務職掌權責範圍,以不超過七日為限,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範圍者,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因故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辦理情形及延長理由以書面先行告知陳情人。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承辦人員應嚴加保密,加強維護陳情人之權益。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之辦結,承辦人員須將「陳情案件處理經過報告表」影本及回復函文(或電子郵件)副本交予行政室研考,以憑辦理結案銷號。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之函復應隨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意見調查表」,作為本家改進參考。
十四、本作業規定應張貼於單位網站並設置本家大門入口以為宣導並提供民眾取閱與填具投寄。
十五、人民陳情案件處理,得視辦理績效列為平時考核依據,並按情節經重,依相關定專案簽請獎懲。
十六、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流程附件。
十七、本作業規定經本家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聯絡電話:08-7223434 免費 轉220
傳真電話:08-7233922 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