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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109-11-24

食品標示新制宣導

發佈單位:行政室 點閱率:642
自110年1月1日起販售或供應含豬肉及其可食用部位之食
品,均須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俾利民眾自由選
擇;

另,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如農民
自產自銷或臨時攤販)販售下列散裝食品,亦應標示「品
名」及「原產地(國)」: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
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
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
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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