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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8-19
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發佈單位: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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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14 日台語字第0960178394C 號令發布
中 華 民 國 97 年8 月14 日台語字第0970138208C 號令修正發布
中 華 民 國 98 年6 月24 日台語字第0980094797C 號令修正發布
中 華 民 國 99 年5 月25 日台語字第0990077007C 號令修正發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6 月9 日臺教社(四)字第1030079436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2 日臺教社(四)字第1060085807B 號令修正
發布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4 日臺教社(四)字第1090057029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0 日臺教社(四)字第1100039168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4 年5 月6 日臺教社(四)字第1142401219A 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5 年6 月8 日臺教社(四)字第1152401484A 號修正發布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
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全
民提振本土語言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類別與對象: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
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
人。
三、推薦單位:各機關(構)、幼兒園、學校、法人或依法立案之團體,得依本
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三)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影響
深遠。
(五)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卓著。
五、推薦程序:
(一)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由有
意願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屬同一單位之團體,不得相互推
薦,例如大專校院不得推薦所屬系所或社團。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
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四)曾得團體獎或個人獎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予推薦同獎項;推薦
終身奉獻獎者,原則以曾得個人獎者為推薦對象,但經認定其確有推動
本土語言之重大且特殊貢獻事實者,不在此限;曾得終身奉獻獎者,不
得再予推薦。不得就同一事蹟同時推薦本要點各獎項或本部其他獎項;
曾得前開獎項者,亦同。
(五)推薦表(如甲、乙、丙表)之內容,應由推薦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寫,以
利評選:
1、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
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2、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
敘明。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六)推薦單位應另撰寫推薦對象之簡介表(如丁表)。
(七)推薦單位應彙集推薦表(甲、乙、丙表)、簡介表(丁表)及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逾期或資
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八)各推薦單位就主動推薦或申請推薦之個人或團體,其參選之具體事蹟,
應從嚴審核;所推薦個人、團體或其負責人於得獎前,有職務異動、發
生意外事件或原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即時函知本部;有
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並應報本部撤回其推薦:
1、推薦事蹟不實。
2、違反學術倫理,且情節重大。
3、違反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九)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六、評選方式:
(一)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評選小組。
(二)評選採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
(三)評選小組應就被推薦團體或個人貢獻事蹟之影響力、重要性、持續性、
創新性及特色進行評選;終身奉獻獎以被推薦者之貢獻度進行評選。
七、表揚名額及獎勵:
(一)終身奉獻獎:每年至多一名,得獎者由本部頒發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
萬元。
(二)團體獎及個人獎:
1、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名。但當年度推薦件數超過
一百五十件時,每增加五十件,得增加一名。
2、團體獎得獎者由本部頒發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個人獎得獎
者由本部頒發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各獎項經決選決議後得從缺。
八、表揚方式及日期:頒獎典禮由本部擇期公開辦理,以於「世界母語日」(二
月二十一日)舉行為原則。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
體或個人,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首長主持典禮,以昭隆重。
十、得獎後之個人、團體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事,由本部提經當年度評選小組
審議,經評選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依限繳回受
領之獎座及獎金:
(一)得獎事蹟不實。
(二)違反學術倫理,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
者,本部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第五點 甲表修正規定
教育部○○年度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獎推薦表
被
推
薦
團
體
名稱 核准日期文號 負責人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
話
承辦人
姓名:
職稱:
地址:□□□□□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姓名: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顯
著
事
蹟
(以近三年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證
明
文
件
推
薦
意
見
一、符合實施要點第五點推薦表揚事蹟第( )款。
二、□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第三優先 □其他 ( )
(請於適當空格□內打ˇ)
三、評語:
推
薦
單
位
(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
附
註
一、請檢附被推薦團體之立案證書或登記證書影本。
二、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並填妥相關基本資料(證明文書、圖片及活動照片),如不齊全
者,不予受理。
三、本資料僅作貢獻獎徵件審查用,得獎名單於公告前,概不受理查詢。
四、經評選後之獲獎者推薦文件隨公文歸檔(依檔號及保存年限規定:十年)。
五、經評選後未獲獎者之推薦文件,將於當年度活動辦理完畢後三個月內予以銷毀。
乙表
教育部○○年度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終身奉獻獎推薦表
被
推
薦
個
人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學 經 歷
年 月 日
請貼最近六個
月內二吋半身
照片一張
服 務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承 辦 人
電話:公:( )
宅:( )
手機:
E-mail:
地址:□□□□□
姓名: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顯
著
事
蹟
(以近三年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證
明
文
件
推
薦
意
見
一、符合實施要點第四點推薦表揚事蹟第( )款。
二、□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第三優先 □其他 ( )
(請於適當空格□內打ˇ)
三、評語:
推
薦
單
位
(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
附
註
一、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並填妥相關基本資料(證明文書、圖片及活動照片),如不
齊全者,不予受理。
二、本資料僅作貢獻獎徵件審查用,得獎名單於公告前,概不受理查詢。
三、經評選後之獲獎者推薦文件隨公文歸檔(依檔號及保存年限規定:十年)。
四、經評選後未獲獎者之推薦文件,將於當年度活動辦理完畢後三個月內予以銷毀。
丙表
教育部○○年度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個人獎推薦表
被
推
薦
個
人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學 經 歷
年 月 日
請貼最近六個
月內二吋半身
照片一張
服 務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承 辦 人
電話:公:( )
宅:( )
手機:
E-mail:
地址:□□□□□
姓名: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顯
著
事
蹟
(以近三年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證
明
文
件
推
薦
意
見
一、符合實施要點第四點推薦表揚事蹟第( )款。
二、□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第三優先 □其他 ( )
(請於適當空格□內打ˇ)
三、評語:
推
薦
單
位
(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
附
註
一、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並填妥相關基本資料(證明文書、圖片及活動照片),如
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二、本資料僅作貢獻獎徵件審查用,得獎名單於公告前,概不受理查詢。
三、經評選後之獲獎者推薦文件隨公文歸檔(依檔號及保存年限規定:十年)。
四、經評選後未獲獎者之推薦文件,將於當年度活動辦理完畢後三個月內予以銷
毀。
丁表
教育部○○年度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簡介表
簡介:
連絡人: 連絡電話:
註:撰寫一千五百字以內之短文,簡介被推薦者之顯著事蹟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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