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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115-08-07

2027年文化部百大文化基地徵選獎勵簡章

發佈單位:行政室 點閱率:18
2027年文化部百大文化基地徵選獎勵簡章
壹、
目標
為擴大臺灣文化的影響力及版圖,整合本(文化)部前瞻及黑潮等計畫支持的再造歷史現場、地方藝文館所等資源,提出「百大文化基地」政策,透過公私協力及百大文化基地徵選,共同爬梳各地不同領域的文化歷史脈絡、生態環境及特色故事,發展各類文化主題,打造全民共創、共享,具歷史脈絡及文化內涵的百大文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以故事力讓臺灣「天天都是文化日、人人都是文化人」。
貳、
主辦單位:文化部。
參、
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
肆、
收件方式:採線上報名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本部文化地圖網站報名入口進行線上申請,並上傳本簡章規定之文件(報名表格式如附件1),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伍、
收件時間:115年8月3日至115年9月15日止。
陸、
資格與參選內容:
一、
資格: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備案之法人、團體或商號(如個人工作室等),且以未曾入選百大文化基地為原則。
二、
申請類別:包括「文創聚落或工藝據點」、「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藝文展演據點」、「獨立書店、雜誌社或出版社」、「博物館或地方文化館」、「社區營造或地方創生點」、「古蹟、聚落或文化路徑點」、「影視據點」等7類。
三、
參選內容:
(
一) 基地文化特色說明:說明基地之歷史脈絡、生態環境及文化特色內涵故事等。
(
二) 在地文化資源的盤點及串聯情形:說明周遭文化資源盤點情形,及與當地社區組織、藝文館舍、獨立書店或雜誌出版社、各級學校、古蹟聚落營運點或參與縣市及公所活動等合作串聯情形。
2
(
三) 文化體驗之規劃:例如基地可提供之文化體驗或共學共創活動(例:主題策展、導覽解説或實作體驗等)。
(
四) 其他延伸推動構想:包含有助於擴增文化基地量能及豐富基地體驗的規劃,例如與現行百大文化基地或區域周邊相關公私立館所之擴大加乘串連(活動或遊程等)。
柒、
獎勵方式:
一、
每案獎勵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
二、
由本部頒發入選證明。(頒發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三、
基地資訊將上架至本部文化地圖網站。
捌、
撥款方式與結案成果繳交:
一、
獎勵金分2期撥付
(
一) 第1期:
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依限檢具第一期領據等相關文件,提送至本部所屬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經權責館所(詳第壹拾參點)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
二) 第2期:
於117年3月1日前,檢送參選內容之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及第二期款領據等,經美學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二、
結案成果報告
應於117年12月10日前,將參選內容之全案成果報告書繳送美學館備查,未按規定繳交文件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獎勵或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玖、
應備文件及內容:
一、
應備文件:符合參選資格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團體登記證書、商號營運事實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於收件期間內將相關文件上傳至報名網站。申請單位相關人員若涉有利益迴避之規定,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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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附件2)。
二、
內容應依本部報名網站及報名表等相關格式填寫。
壹拾、
評選作業:
一、
評選方式:
(
一) 縣市初評︰
本次徵選先由民間自行報名,經申請單位所在縣市政府就參賽者資格與報名資料進行初評,並依初評結果提出基地推薦名單(含縣市推薦名單),推薦數量每縣市以15個為上限。
(
二) 本部評選︰
本部將遴聘與各申請類別有關之產、官、學暨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百大文化基地」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除縣市初評之推薦名單外,亦將請部會及評選委員進行推薦,綜整後交由評選委員會評選出文化基地,入選名單簽報核定後,公布於本部文化地圖官方網站,並將結果函知各入選單位。
二、
本部評選委員會應就基地文化與歷史特色、提供之文化體驗、與周邊文化場域或資源串聯情形、及相關創新事項等進行評選;其評選標準由評選委員會議定之。
壹拾壹、
獎勵金追繳情形:
入選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獎勵之全部或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
一、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選。
二、
以同一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獎勵。
三、
參選內容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入選單位之負責人或參與執行之人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金。入選單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4
壹拾貳、
應注意事項:
一、
入選單位應依規定為辦理活動之工作人員及參與人員辦理所需之保險。
二、
入選單位需配合各美學館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申報及代扣繳稅額等事宜。
三、
入選單位應依本簡章及獲獎核定函規定,辦理參選內容後續事宜。
四、
入選單位須配合及參與本部或各美學館辦理之文化基地相關推廣宣傳活動,並配合美學館針對參選內容進行之相關訪視、資料填報、網站內容更新維護等事項。
五、
參選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為,入選單位應自行負責;如致本部或各美學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著作及創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相關美學館報經本部同意後,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所獲獎勵金並應無息繳回美學館。
六、
入選單位執行參選內容所完成之成果報告,須無償授權各美學館及美學館再授權之第三人得不限次數、時間、地域及方式,自由運用於推廣宣傳等非營利使用。
七、
入選單位後續執行參選內容倘有調整,請於各期成果報告說明變更原因及其辦理情形。
八、
入選單位於參選內容執行期間若有辦理公開活動時,須通知相關美學館並副知本部。
九、
本簡章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本部並得依實際狀況補充或要求入選者提供說明。
壹拾參、
美學館權責區域: 美學館 負責縣市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國立台南生活美學館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5
金門縣。
國立台東生活美學館
花蓮縣、臺東縣。
壹拾肆、
「2027年百大文化基地」徵選活動聯繫方式: 洽詢事項 聯絡窗口
簡章內容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彭小姐
電話:02-85126321
電郵: ynpeng@moc.gov.tw
網站系統問題
文化部資訊處王先生
電話:02-85126665
電郵: chienwen@m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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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7年文化部百大文化基地報名表
必填欄位以*標記 2027年百大文化基地徵選報名表
*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 統一編號
*基地名稱
*基地地址
*電話
基地網址連結
(網站、社群平臺如FB或IG、部落格等皆可,無免填)
*申請單位
代表人
姓名
職稱
*聯絡人
姓名
職稱
聯絡方式
手機:
電話:
電子郵件:
*申請類別
(單選)
□文創聚落或工藝據點
□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藝文展演據點
□獨立書店、雜誌社或出版社
□博物館或地方文化館
□社區營造點或地方創生點
□古蹟、聚落或文化路徑點
□影視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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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內容
*基地文化特色說明(說明基地之歷史脈絡、生態環境及文化特色內涵故事等)
*在地文化資源的盤點及串聯情形
*文化體驗之規劃
*預期效益
其他延伸推動構想
基地體驗適合之族群
□不限
□親子
□其他:________________
*基地代表照片
(2張,至少150dpi)
佐證資料
*1.申請單位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不需填寫者請填「無」)
3.有利徵選之佐證資料,例如: DM、手冊、宣傳影片…等。
8
【附件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表1: 參與交易或獎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獎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第1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2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3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4款 (請填寫abc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6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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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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