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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2-16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發佈單位:行政室 點閱率:20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101年10月22日內南老人字第1010002685號函修正
103年11月3日衛南老人字第103000254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二十四點(原名稱:內政部南區老人之家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
105年03月15日衛南老人字第1050000646號函修正
109年5月19日衛南老人字第1090001385號函修正
111年5月16日衛南老人字第1110001478號函修正
112年2月24日衛南老人字第1123060009號函修正
112年5月1日衛南老人字第1133060061號函修正
113年8月16日衛南老人字第1133060128號函修正

、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維護職場性別工作權平等及
提供員工與受服務對象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防治性騷擾事件發
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維護當事人權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
下簡稱性工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以下
簡稱性騷法)、「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要點,並公開揭示,除法令另有
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家並訂有「禁止工作場所性騷 擾」 之聲
明 附件一 。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家各級主管對其所屬員工、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場域內非
本家人員間、員工遭任何人申訴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家
員工,本家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協助 。

、本 要點 所稱性騷擾, 指事件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包括
(
一 性工法之性騷擾
1.
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
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 現 。
2.
雇 主、 各級 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 示或
暗示 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 務契約成
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
換條件 。
(二)性騷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三 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
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四、本家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情形,並設置專線電話(08-7223434#250人事機構(員)、#222行政室(工)、#268養護科(含委
外)、#291養護科護理(含委外)、#270少年教養科(含委外)、#240社會工作科(含委外)、傳真(08-7230588)、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s50@srsch.mohw.gov.tw)廣納建言;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應即時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受理申訴或協助提出告訴。
五、本家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一一))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依後續處理小組評議決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依後續處理小組評議決定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定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二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如聽聞、如聽聞、具名具名接獲檢舉或接獲檢舉或具名具名陳情陳情等等)),先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依被害,先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適度調整工作適度調整工作內容內容或工或工作場所,並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作場所,並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三三))本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得採取減低當本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得採取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發生發生性騷擾之可能等必要性騷擾之可能等必要之處置。之處置。

六、、本家應妥善利用集會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本家應妥善利用集會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每年定期舉辦並鼓勵所屬員工參與性騷擾防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每年定期舉辦並鼓勵所屬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就本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治相關教育訓練。並就本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生。
七、(一)本家性騷擾申訴之處理((流程如附流程如附件件二二)),得組成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稱
處理小組)決議處理之。
1.
1.處理小組處理小組中應置委員中應置委員五五人至人至九九人,委員由人,委員由首長首長指定指定本本家家在職員工在職員工
或選聘專家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上之比例。
2.
2.處理小組處理小組得由得由首長首長指定其中指定其中委員委員一人為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並為會議主
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
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委員代理之。
3.
3.處理小組處理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4.
4.委員任期委員任期22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
任期屆滿之日止。之日止。
5.
5.處理小組處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依置執行秘書一人,依需要需要置幹置幹事若干人,事若干人,由由首長首長就本機關職就本機關職
員中遴派兼任之。
員中遴派兼任之。
(
(二二))本機關首長涉及性別本機關首長涉及性別平等平等工作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直接上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直接上
級機關
級機關((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直接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直接上級機關((衛生福利衛生福利

部))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辦理。
(
(三三))本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進行調查期間本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以書面補正。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以書面補正。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附件三附件三))::
(
(一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一編號、服務機關、職
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申訴日期。
(
(二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
(三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
(四四))請求事項。請求事項。
(
(五五))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九、申訴人於申、申訴人於申訴處理訴處理小組小組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再為申訴申訴。。
前項撤回如委任代理人提出者,受
前項撤回如委任代理人提出者,受委委任人應有特別代理權。任人應有特別代理權。
十、本
十、本家家處理性騷擾申訴案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件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為之。

十一一、、申訴申訴處理處理小組小組評議評議程序如下:程序如下:
(
(一一))受理之申訴案件,受理之申訴案件,處理小組召集人處理小組召集人就申訴個案就申訴個案應應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處理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處理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訪談紀錄表訪談紀錄表((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書書)()(附件四附件四)),並,並提處理處理小組小組評議。評議。
(
(二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時時,,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
(三三))處理小組處理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應作出作出成立或不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為必要處理之建議。處理之建議。
(
(四四))申訴決定申訴決定應載明理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單位單位依規定辦理依規定辦理;;受理第四條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並應函知雙方當事人暨受理第四條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並應函知雙方當事人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防治法之政府政府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
(五五))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方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
(六六))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應自接獲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應自接獲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案,必要必要時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且且於接獲申訴時於接獲申訴時,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之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方主管機關。
十二
十二、、申申訴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
(一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經通知補正經通知補正逾逾1414日日未未以書面補正者。以書面補正者。
(
(二二))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
(三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
(四四))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
(五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單位及住居所者。及住居所者。
十三
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調查、查、評議評議之人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處理小組召集人處理小組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視其情節輕重,報請節輕重,報請本本家家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十四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一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四親等內之血親、三三親等親等內內之之姻親姻親、家長、家、家長、家屬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
(二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之關係者。
(
(三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四四))於該事件,現為或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於該事件,現為或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
前項人員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原因及事實,向處理處理小組小組申請迴避。申請迴避。
十五
十五、、性騷擾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審議者,處理處理小組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六
十六、、性騷擾性騷擾申訴申訴事事件經件經處理處理小組小組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向處理處理小組小組申請申請再再申訴申訴 ((附件附件五五))::
(
(一一))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
(二二))處理處理小組小組之組織不合法者。之組織不合法者。
(
(三三))依本依本要點要點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定者。。
(
(四四))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五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證人、鑑定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
(六六))為決為決定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
(七七))為決定基礎之民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
(八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
(九九))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申請再
申請再申訴申訴應於應於三三十日內為之十日內為之,並以書面提出,並以書面提出。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再評議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再評議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起算。
申請再評
申請再評議應議應以書以書面敘面敘述理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原為申訴決向原為申訴決定之定之處理小組處理小組為之。為之。
處理
處理小組小組認為再評議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認為再評議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相關當事人及相關單位單位。。
再評議除本
再評議除本要點要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申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訴程序之規定。
十七、性騷擾之事件如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公務人員)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依性工法第32-1條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十八八、本、本家家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分,如經如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十九
十九、本、本家家員工如經調查確有性騷擾之事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對其作員工如經調查確有性騷擾之事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對其作成成適當懲適當懲處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處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

處建議;其涉及刑事責任時,建議;其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
二十、本、本家家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及監督及監督,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二十
二十一一、處理、處理小組小組認為認為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得協助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得協助轉介至介至專業專業輔導輔導或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
二十二
二十二、、處理處理小組小組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得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支領撰稿費。。若撰寫者為本家職員,則不得支領撰稿費,非本非本家家之兼之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職委員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二十三
二十三、、處理處理小組小組所需經費由所需經費由本本家家相關預算項下支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四
二十四、本、本要點要點自發布日施行。自發布日施行。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聲明『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聲明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以下簡稱本單位單位)依據性)依據性別別平等工作平等工作法第法第1313條,工作場所性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準則第第33條條暨性騷擾防治法第暨性騷擾防治法第77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4條條之規之規定,定,特頒特頒布此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單位所有員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單位所有員工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單位特工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單位特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單位之管理階層主管何本單位之管理階層主管、員工同仁(包括求職者)、顧、員工同仁(包括求職者)、顧客、主顧及客、主顧及其他受服務人員等其他受服務人員等,,從從事事或或遭受下列性騷擾行為。遭受下列性騷擾行為。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指事件當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指事件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括:
(
(一一))性別性別平等工作平等工作法之法之性騷擾:性騷擾:
1.
1.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自由或影或影響其工響其工作表現。作表現。
2.
2.僱主、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僱主、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計畫、活動或正常正常生活生活之進行之進行。。
2.
2.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三)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本單位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
本單位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感覺遭到感覺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本本家家人事機構人事機構人事管理員、行政人事管理員、行政室室主任室室主任 ,以便依據本,以便依據本單位所制定之單位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單位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做出合適之處理。本單位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單位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
本單位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單位將採取合宜之措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單位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
為加強所有員工對此類事
為加強所有員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單位將定期件之認知與瞭解,本單位將定期舉辦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舉辦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員工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無故拒不參加者,將依曠職方式受理。員工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無故拒不參加者,將依曠職方式受理。
為確定本單位所有員工均已詳閱此份書面聲明,並瞭解其內容,請在所附表格中親自簽
為確定本單位所有員工均已詳閱此份書面聲明,並瞭解其內容,請在所附表格中親自簽

附件件一一
名。
名。<閱覽後<閱覽後請請於於表格簽名表格簽名>>
對「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聲
對「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聲明」已明」已瞭解其內容瞭解其內容簽名冊簽名冊
年年 月月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流程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流程
附件二
附件二
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調查
調查結果結果提提性騷擾申訴處理小組性騷擾申訴處理小組審議,性騷擾事件審議,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應自申訴案件應自提出提出起起22個月個月內內結案結案,必要時得延長,必要時得延長11個月個月,並通知當事人。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並通知當事人。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必要處理之建議。並將並將處理結果處理結果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知地方主管機關。。
當事者
當事者是否是否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專用申訴電話、信箱、本家各行政單位)專用申訴電話、信箱、本家各行政單位)
交輪值委員提
交輪值委員提請請召召集集人人指派指派調查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調查
機關知悉性騷擾情形
機關知悉性騷擾情形
1
1..協助協助證據證據保全保全((附件附件22--1)1)
2
2..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3
3..提供法律或相關心理諮詢管道提供法律或相關心理諮詢管道






需接受
需接受輔輔 導導
輔導
輔導轉介轉介
交由考績委員會
交由考績委員會或主任裁決懲處或主任裁決懲處或或移送移送司司法機關法機關
非本家人士
非本家人士
職員工
職員工
需接受
需接受輔輔 導導
輔導
輔導轉介轉介
結案

案件成立
案件成立
職員工
職員工
非本家人士
非本家人士
予以懲處
予以懲處
輔導
輔導轉介轉介
誣告
誣告
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
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
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
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
附件
附件22--11
南區老人之家南區老人之家性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 自自111313年年44月月起適用起適用
(有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者,請另填背面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資料表)
申訴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服務或就學單位
職稱
住(居)所
縣縣市市 鄉鎮鄉鎮市區市區 村村里里 路路街街 段段巷巷 弄弄 號號 樓樓
公文送達
公文送達
(
(寄送寄送))地址地址
□同住居所地址同住居所地址 □另列如下□另列如下((請勿填寫郵政信箱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身分別
身分別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軍職人員□□聘僱人員聘僱人員□□工友技工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約用人員□□其他其他::
職務別
職務別

□機關首長機關首長□□主管主管□□非主管非主管
與被申訴人
與被申訴人關係關係
1.
1.□□同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不同事業單位不同事業單位((共同作業共同作業)) □□不同事業單位不同事業單位((業務往來業務往來))
2.
2.□□權勢權勢((最高負責人與職員最高負責人與職員)) □□非權勢非權勢
國籍別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大陸籍
□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大陸籍((含港澳含港澳) ) □外國籍□其他□外國籍□其他((含無國籍含無國籍))
身心障礙別
身心障礙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疑似身疑似身心障礙者□心障礙者□非非身心障礙身心障礙者□不詳者□不詳
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
□學齡前□國小□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不詳
□學齡前□國小□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不詳
申訴事實內容
被申訴人姓名
□不詳
服務或就學單位
□ 職稱: 聯絡電話:

□無

□不詳
與被申訴人
兩造關係
□陌生人□
□陌生人□((前前))配偶或男女朋友□親屬□朋友□同事□同學□師生關係□客戶關係配偶或男女朋友□親屬□朋友□同事□同學□師生關係□客戶關係
□醫病關係□信(教)徒關係□上司
□醫病關係□信(教)徒關係□上司//下屬關係□網友□鄰居□追求關係□其他下屬關係□網友□鄰居□追求關係□其他
身分別
身分別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軍職人員□□聘僱人員聘僱人員□□工友技工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約用人員□□其他其他::
職務別
職務別

□機機關首長關首長□□主主管管□□非主管非主管
事件發生(知悉)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事件發生地點

□辦公場所辦公場所□□非辦公場所非辦公場所
事件發生過程
申(告)訴意願
□提出申訴□暫不提申訴
□提出申訴□暫不提申訴□提出告訴□提出告訴((第第2525條條))□暫不提告訴□暫不提告訴((第第2525條條))
相關
證據
附件1:
附件2: (無者免填)
申訴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依行政程序法第依行政程序法第2222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方提出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方提出。)。)
以上紀錄經當場向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訴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由接獲申訴單位自填))------------------------------------------------
初次
單位名稱
接案人員
職稱
附件三
附件三
接獲單位
聯絡電話
接獲申訴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處理或移送流程摘要
□ 1.本單位即為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如有資料不齊者,請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資料,否則不予受理。
□ 2.本單位為警察機關,已就性騷擾申訴事件詳予記錄。詳予記錄。處理情形如下:處理情形如下:

□22--11因已因已知知悉加害人有所屬悉加害人有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將即移請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將即移請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
□2-2因因加害人不明,將即行調查加害人不明,將即行調查。。

□22--33因不知加害人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因不知加害人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將即,將即行調查行調查。。
□ 3.本單位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1.知加害人有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7日內將上開資料移請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跨轄者並副知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2.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7日內將上開資料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
□ 4.本單位非以上單位,將於7日內將本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本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5.本事件係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申訴人現暫不提申訴,已告知申訴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於期限內提出申訴。
□ 6.本案係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6-1.申訴人現暫不提申訴,已告知申訴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於期限內提出申訴。
 6-2.申訴人現暫不提告訴,已告知申訴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提起告訴。
上情經當場告知申訴人或交付閱覽,申訴人認為無誤。
申訴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備註:1.本申訴書填寫完畢後,「初次接獲單位」應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2.提出申訴書者,將標題之「紀錄」2字及「紀錄人簽名或蓋章」欄刪除。
3.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4.本申訴書(紀錄)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法定代理人資料表(依行政程序法第
法定代理人資料表(依行政程序法第2222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方提出。)之一方提出。)
法定代理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住(居)所
縣縣市市 鄉鎮鄉鎮市區市區 村村里里 路路街街 段段巷巷 弄弄 號號 樓樓
職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軍人
□警察□神職人
□警察□神職人員□家庭員□家庭管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關係
委任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檢附委任書*檢附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住(居)所
縣縣市市 鄉鎮鄉鎮市市區區 村村里里 路路街街 段段巷巷 弄弄 號號 樓樓
職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
□警察□神職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警察□神職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性騷擾申南區老人之家性騷擾申訴處理小訴處理小組組第第 號案調查號案調查
訪談紀錄表
訪談紀錄表
一、 訪談對象:訪談對象:
二、 陪同者(與訪談對象關係):陪同者(與訪談對象關係): (( ))
三、 訪談時間:訪談時間: 年年 月月 日日 時時 分分
四、 訪談地點:訪談地點:
五、 申訴處理小組委員(紀錄者):申訴處理小組委員(紀錄者):
六、 訪談內容:訪談內容:
附件四
附件四
南區
南區老人老人之家性別之家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性騷擾事件平等工作法職場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紀錄)再申訴書(紀錄) 自自113113年年44月月起適用起適用
(有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者,請另填背面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資料表)
再申訴人身分
□原申訴人 □原申訴人法定代理人 □原申訴人委任代理人
□原被申訴人 □原被申訴人法定代理人 □原被申訴人委任代理人
再申訴人資料(再申訴人為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本欄請填寫被代理者之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服務或就學單位
職稱
住(居)所
縣縣市市 鄉鎮鄉鎮市區市區 村村里里 路路街街 段段巷巷 弄弄 號號 樓樓
公文送達
公文送達((寄送寄送))地址地址
□同住居所地址同住居所地址 □另列如下□另列如下((請勿填寫郵政信箱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身分別
身分別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軍軍職人員職人員□□聘僱人員聘僱人員□□工工友技工友技工□□約約用人員用人員□□其他其他::
職務別
職務別

□機關首長機關首長□□主管主管□□非主管非主管
國籍別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大陸籍
□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大陸籍((含港澳含港澳) ) □外國籍□其他□外國籍□其他((含無國籍含無國籍))
身心障礙別
身心障礙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疑似身心障礙者□非身心障礙者□不詳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疑似身心障礙者□非身心障礙者□不詳
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
□學
□學齡前□齡前□國小□國國小□國中□中□高中(職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不詳)□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不詳
再申訴事實內容
對造姓名
□不詳
對造服務或就學單位
□ 職稱: 聯絡電話:

□無

□不詳
兩造關係
□陌生人□
□陌生人□((前前))配偶或男配偶或男女女朋友□親屬□朋友□同事□同學□師生關係□客戶關係朋友□親屬□朋友□同事□同學□師生關係□客戶關係
□醫病關係□信(教)徒關係□上司
□醫病關係□信(教)徒關係□上司//下屬關係□網友□鄰居□追求關係□其他下屬關係□網友□鄰居□追求關係□其他
事件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事件發生地點
事件發生過程
本案前於○年○月○日由○○(部、署、局、處、行、部隊、校、事務所、公司…)完(部、署、局、處、行、部隊、校、事務所、公司…)完成性騷擾成性騷擾申訴調查,經:
□ 處理結果為不受理(詳所附性騷擾性騷擾申訴不受理通知書不受理通知書)。
□ 調查結果為不成立(詳所附性騷擾性騷擾事件不成立通知書通知書)。
□ 調查結果為成立(詳所附性騷擾性騷擾事件成立通知書通知書)。
□ 其他:
爰向貴單位提再申訴。此致
○○○政府(地址:○○○;電話:○○○;傳真:○○○)
相關證據
附件1:
附件2:
(無者免填)
再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再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附件五
以上紀錄經當場向再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再申訴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備註:1.本再申訴書填寫完畢後,應影印1份予再申訴人留存。
2.提出再申訴書者,將標題之「紀錄」2字及「紀錄人簽名或蓋章」欄刪除。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再申訴日起7日內組成調查小組,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4.本再申訴書(紀錄)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法定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法定代理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住(居)所
縣縣市市 鄉鎮鄉鎮市區市區 村村里里 路路街街 段段巷巷 弄弄 號號 樓樓
職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教職人員□軍人

□警察□神警察□神職職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委任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委任代理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住(居)所
縣縣市市 鄉鎮鄉鎮市區市區 村村里里 路路街街 段段巷巷 弄弄 號號 樓樓
職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務人員□教職人員□軍人
□警察□神職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警察□神職人員□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檢附委任書
*檢附委任書

(本網頁線上語音由「工研院文字轉語音Web服務」提供,目前可在IE10相容模式與Google Chrome、Firefox瀏覽器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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